住台北市太久了所以不太關注瓦斯桶的安全問題, 因為曉山青沒有天然瓦斯, 所以一直在考慮該用瓦斯桶或電能來解決燒菜及洗澡的問題, 爬了文才發現其實對於瓦斯桶家用的安全在消防法第15條已有明確規範,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也有相關法規可供參考, 以下也列出連結方便查詢. 如果你家選擇用瓦斯桶, 消防法第15條中有幾項重點如下供參考 ...
<< 消防法第15條 >>
*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,始得營業。
* 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,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,不得為之。違反規定,其負責人或行為人可依消防法第42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。
*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,供營業使用者(如餐廳、小吃店),不得超過80公斤;供家庭使用者,不得超過40公斤。違反規定(如: 放置3支以上規格20公斤或18公斤之瓦斯桶),可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。
* 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,或裝設於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;無法符合者,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。
*「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販賣場所(如分裝場及瓦斯行)之經營者應於容器(瓦斯桶)檢驗期限屆滿前,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,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;經檢驗合格之容器,應附加合格標示。」所以,不論是剛出廠或使用中之瓦斯桶,理應於護圈內都有附加合格標示,內含資訊如下。違反規定,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。
「下次檢驗期限」判斷有無逾越檢驗期限。
「容器規格」代表灌填在這支瓦斯桶內瓦斯之重量,及判斷瓦斯桶有無超過備用量。
「容器實重」代表空桶(含閥)的重量。
<<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連結 >>
焦點新聞
居家必備之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常識 (97年5月22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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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廣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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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命令
消防法第15條之1燃氣熱水器之管理(二) (98年2月19日)
消防法第15-1條燃氣熱水器之管理 (98年1月22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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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法第15條之公共危險物品管理(三) (97年12月18日)
消防法第15條之公共危險物品管理(二) (97年12月11日)
消防法第15條之公共危險物品管理(一) (97年12月4日)
消防法第15條之公共危險物品定義 (97年11月27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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